(2017)渝0103财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正友与吴昌国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友,吴昌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636号申请人李正友,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宋宝莲,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昌国,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李正友与被申请人吴昌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昌国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17)渝仲字第360号函将申请人李正友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65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担保人殷勇、李函昱提供其共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88号天邻风景X幢XX-X房屋作为担保置换李函昱为申请人李正友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299号阳光地中海X幢XX-X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正友置换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正友置换担保物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