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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锡莲与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锡莲,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217号申请人徐锡莲,1951年7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机构代码:56296510-3。申请人徐锡莲与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锡莲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锡莲借款本金42900元、利息1883元,合计44783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900元为本金按24%/年的标准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徐锡莲要求被告卞正沛、陈庆还款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徐锡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2017年2月21日对其交通银行南京城北支行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实际冻结数额为0元,其他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经采取冻结执行措施。3、2017年2月23日,本院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反馈结果到南京市车管所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五菱牌小型轿车壹辆做了轮候查封暂扣等手续,该车辆未在本院实际控制之下,无法处置。4、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5、经实地查找,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6、2017年2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5)728电传及苏高法电(2015)128号电传第一条:“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负责人”规定,本院依法将该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及股东卞月宾、卞正沛、陈庆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人员名单。7、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徐锡莲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如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8、2017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江苏讯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