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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239胡健进与张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进,张利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239号原告:胡健进,男,52岁,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利亚,女,35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原告胡健进与被告张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胡健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胡健进负担。审 判 员  皋 越人民陪审员  包尹兵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秉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