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阿如克布、曲比局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如克布,曲比局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30号被执行人:阿如克布,男,1994年7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曲比局石,男,1988年9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阿如克布、曲比局石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津0103刑初67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