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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海平、陆春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平,陆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平。被执行人:陆春洪。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林海平申请陆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除申请执行人黄林光在被执行人陆春洪的债权中取得分配金1341.6元外,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8658.4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3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裕锋审 判 员  徐立华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