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李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李金忠,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山阴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4599XJ。负责人:杨仁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金忠,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李莉,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绍兴中兴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李金忠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明珠花园7幢603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593053元[建筑面积为321.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2.85平方米。详见绍中兴房估(2016)1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5月15日买受人宋久苏以213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金忠名下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明珠花园7幢603室房产[建筑面积为321.1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2.85平方米。详见绍中兴房估(2016)1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宋久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久苏起转移;二、买受人宋久苏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