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英珍与雷敬谷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珍,雷敬谷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122号原告何英珍,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磨良建,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敬谷,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英珍诉被告雷敬谷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英珍于2017年5月18日以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英珍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英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英珍负担。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