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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力刚与被告孙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刚,孙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251号原告张力刚,男,1970年5月30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被告孙保生,男,1972年6月16日生,满族,现住西丰县郜家店镇。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力刚与被告孙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刚提供的被告孙保生居地址与实际住所地不符,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详细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孙保生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给原告张力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