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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裘之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230号被保全人裘之龙,1,44岁,1973-02-16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沈金英,2,44岁,1973-04-01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被保全人裘长僧,1,51岁,1965-09-12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被保全人唐花灵,2,46岁,1970-09-03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裘之龙、裘长僧、唐花灵、沈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裘之龙、沈金英、裘长僧、唐花灵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裘之龙、沈金英、裘长僧、唐花灵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