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兆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兆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兆福,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胶州支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一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0层1025。法定代表人:周茂村,会长。再审申请人杨兆福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胶州支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兆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于爱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