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指字第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海德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海德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徐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指字第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908204-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负责人朱志毅。被执行人杭州海德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5117-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三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也平。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金发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1421-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法定代表人倪荣法。被执行人徐也平,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也平所有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现为锦北街道)青城•山语间1幢,建筑面积347.2平方米的房屋、面积136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也平所有的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现为锦北街道)青城•山语间1幢,建筑面积347.2平方米的房屋、面积136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临安市房权证锦城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2012)第03211号,内容详见杭天平房估(2017)字第11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