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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宣知、陈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宣知,陈丽华,郑宝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宣知,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丽华,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宝圆,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林宣知与陈丽华、郑宝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1日向陈丽华、郑宝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丽华、郑宝圆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丽华、郑宝圆存款人民币6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