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石强、刘伟、刘菲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石强,刘伟,刘菲,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276-7,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负责人曲志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该银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石强,男,1988年6月26日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刘伟,男,1983年5月18日生,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刘菲,女,1988年11月8日生,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强、刘伟、刘菲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执第1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