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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健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45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79873G。法定代表人:万利,区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怡,女,系公司副总,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胡健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健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