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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恢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被执行人林国平,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原裁定终本)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与林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