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361号起诉人:张建军,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友元,系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建军对被诉人黄永乐、黄一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两被诉人支付拖欠货款191445元;二、要求两被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8107.24元(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事实和理由:被诉人黄永乐与黄一凡是母子关系,二人共同在江门市×��区会城奇××路××一个新兴铁场,用来收购和存放收购的废铁。起诉人在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里××号省七公司对面仓库开办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站。2014年,起诉人把收购到的废铁卖给两被诉人,每次被诉人黄永乐及其雇佣的员工收到起诉人的废铁后,出具一张《新兴铁场收货单》并载明收到的废铁重量、单价、应付价款等信息。起诉人凭《新兴铁场收货单》向被诉人黄永乐结算废铁款,2014年5月份开始,被诉人黄永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始拖欠废铁款。被诉人黄一凡在2015年5月18日向起诉人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拖欠起诉人废铁款157550元,拖欠郭某华废铁款33995元。共计191445元。两被诉人拖欠的货款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从起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可知,本案双方当事人是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以其提交的“新兴铁场收货单”上所写的地址作为被诉人的住址,经本院依法到工商部门查询后,两被诉人并未在江门市新会区办理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也没有关于“新兴废铁场”的工商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两被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泰顺县,起诉人的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建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柯铭培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倩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