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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终40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建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彬,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定代表人:区细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奕醒,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四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8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为112元,由上诉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文萃蔡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