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达昌机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达昌机电有限公司,东莞市龙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47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达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广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8339872F。法定代表人:谢小桦。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沛锋,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龙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三村工业区福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2141746Q。法定代表人:彭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达昌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龙泰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达昌机电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原告东莞市达昌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