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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7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桂琴与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琴,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146号之一原告:朱桂琴,女,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南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9689-4。法定代表人:傅仲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桂琴与被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琴撤回对被告长兴广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小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