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监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献军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监字第00131号张献军: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以“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当,量刑偏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14日晚,你在被害人王某朝经营的美容店附近因他人在店内消费争议而与王某朝等人发生冲突。在公安机关已介入处理后,你于当晚又返回上述地点,主动挑起与被害人王某朝等人的冲突。期间,你持铁棍击打被害人王某朝头部等处,致其受伤,而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朝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麻某珍、麻某弟、谢某库、邵某表、谢某健、孙某祥、张某界、李某平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你提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受威胁不敢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和不敢行使上诉权”的问题。经查:你未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表明你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庭审笔录记载,就案件事实和定性,你本人多次辩解,你的辩护人多次发表意见,当庭宣判时你未提出异议;你未就原审判决书送达后受到不准上诉的威胁提出相关线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未能就刑讯逼供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的,庭前供述在经庭审质证后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你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数次供述经庭审质证,与案件其他证据印证,可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你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自己系为维护合法权利被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经查:你系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纠纷后,再次到事发地,停下摩托车后主动拿铁棍引发冲突,并以铁棍击打被害人并致送医后死亡。本院认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明确界定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你系在纠纷停止后主动挑起冲突,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对你的行为以故意伤害定性正确。故,你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你提出“准备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证人骆某超、支某、黄某清的证言,证明其三人在巡逻时,遇到你被他人追赶,并听到有人喊叫“打死人了”,立即将在逃跑过程中的你抓获。原始案卷中没有你关于投案的电话记录、供述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你是在作案后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不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自首的构成要件。你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加重后果,原判量刑适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