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06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2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71845139-6。法定代表人高宝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立伟,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00227670-5。法定代表人宋希斌,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林,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谭洪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岑,哈尔滨市公共交通管理处科长。委托代理人李玖婷,黑龙江卓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汽车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行初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旅游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宝柱、殷立伟,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董岑、李玖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9月13日,因原告内部管理问题公交74路部分车辆停运,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哈尔滨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对原告作出《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决定:1、公交74路擅自恢复运营的车辆要立即停运,同时,该线路正在运营的11台车辆要自9月15日首车起停止运营,与26台运营车辆集中停放。2、旅游汽车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彻底从速地解决内部纠纷问题。3、由处组织汽车公司临时承担公交74路的运营组织工作,汽车总公司要切实做好人员、车辆和保障准备工作,确保沿途乘客出行不受影响。原告对该通知不服,向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一、撤销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哈尔滨市公共交通管理处作出《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恢复原告对74路运营的经营管理权;二、对原告向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于2012年9月7日出具的《关于更新74路公交车的再请示》、2012年9月11日出具的《关于全部更新74路公交车的再请示》立即作出行政许可;三、要求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因其违法作出《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赔偿原告自2012年9月3日停运至今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利息。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哈政复决﹝2014﹞4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不作为及履行职责不适当为由决定:一、责令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对原告更新74路公交车辆申请予以书面答复;二、撤销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责令在3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告因该决定书未对其要求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给予处理,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原告的第三项申请事项未作出决定为漏项行为,予以纠正;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为违法的行政行为;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赔偿原告停运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75475元。庭审中,原审院释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并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均不同意。原审法院认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对原告作出《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并提出三项请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严格书面审查,认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对原告要求更新公交74路运营车辆的申请未予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且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以全线停运的方式督促原告改正擅自停运的行为,又未明确整改期限,属于履行职责不适当,因此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哈政复决﹝2014﹞4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并责令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对原告更新74路公交车辆申请予以书面答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未要求撤销,依法应予维持。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里,只对原告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复议申请给予答复,对原告的第三项复议申请即要求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请求未予答复,属漏项,因此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该项申请依法应予答复。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虽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方面的内容,但因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本院直接纠正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主张,因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系依据行政复议法对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司法权不宜干预行政职权的设置,故对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本案合并审理事项且不属于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已另行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要求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赔偿自2012年9月3日停运至今的经济损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各自负担。上诉人旅游汽车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旅游汽车公司的申请事项第三项诉求未作出决定为漏项行为,请求法院予以纠正;二、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为违法的行政行为;三、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赔偿原告停运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75475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对原告的第三项复议申请未予答复属漏项,因此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该项申请依法应予答复”,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复议机关只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行政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的,该法并未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答辩称,上诉人旅游汽车公司主张的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无法恢复运营的损失应由旅游汽车公司自行承担。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哈政复决﹝2014﹞4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并责令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对旅游汽车公司更新74路公交车辆申请予以书面答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旅游汽车公司未要求撤销,依法应予维持。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里,只对上诉人旅游汽车公司的第一项及第二项复议申请给予答复,对第三项复议申请即要求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请求未予答复,属漏项,因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申请依法应予答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虽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方面的内容,但因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因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关于对公交74路全线停运的通知》,属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旅游汽车公司提出的第二、三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许维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开,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