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李金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李金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122号原告:王洪亮,男,1942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河,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风景,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洪亮诉被告李金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亮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