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李金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李金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122号原告:王洪亮,男,1942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河,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风景,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洪亮诉被告李金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洪亮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