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江南石艺厅石雕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江南石艺厅石雕经营部,戴春平,叶江媚,张少勇,戴国仁,吴秀英,郑素弟,陈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青田县江南石艺厅石雕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石雕博物馆1层第3号石雕商场,组织机构代码:L1534226-8。被执行人戴春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江媚,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少勇,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戴国仁,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秀英,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郑素弟,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晓静,女,1984���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田县江南石艺厅石雕经营部、戴春平、叶江媚、张少勇、戴国仁、吴秀英、郑素弟、陈晓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田县江南石艺厅石雕经营部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戴春平、叶江媚原系夫妻关系,戴春平名下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或其他原因,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暂缓处置,叶江媚名下的房产本院执行另案处置中,等待参与财产分配。被执行人戴国仁与吴秀英系夫妻关系,其名下证载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园后巷51号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产权未分割,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郑素弟、陈晓静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置,被执行人张少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