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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微与被告李立峰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李立峰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77号原告:张微。被告:李立峰。原告张微与被告李立峰探望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微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