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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旭东与张义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东,张义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892号原告:吕旭东,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义早,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旭东与被告张义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因被告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向原告支付了相应赔偿款,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旭东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