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卢定小、张启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卢定小,张启香,丁建荣,黄明根,张启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负责人:张朝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銮福,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卢定小,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张启香,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丁建荣,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黄明根,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张启福,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建宁县第一中学教员,住建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被告卢定小、张启香、丁建荣、黄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借款人已结清贷款本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卢定小、张启香、丁建荣、黄明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借款人已将贷款本息结清,再行诉讼已无必要,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撤回对卢定小、张启香、丁建荣、黄明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益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