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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久刚与宣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久刚,宣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424号原告:赵久刚,现住榆树市。被告:宣立晶,现住榆树市。原告赵久刚诉被告宣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阎铁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久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立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同村居住。2015年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34500.00元,约定此款于2016年1月1日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条出借人处所标“二刚”即为原告)。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屡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4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34500.00元,约定此款于2016年1月1日还清,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4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立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久刚借款人民币34500.00元。案件受理费66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阎铁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未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