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标25号伟业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熊伟。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赵大川。被执行人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龙莉莎。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洪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被执行人陈乐龙,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33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6,031,9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普提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凯旋门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普提金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乐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31,9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