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吴夫来与新疆三海保鲜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夫来,新疆三海保鲜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吴夫来,男,1967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执行人:新疆三海保鲜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定代表人:刘三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新劳人仲字【2016】45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夫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三海保鲜园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3566.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三海保鲜园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