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354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号*栋*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登俊,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号*单元*号。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琴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