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守丰诉被告孙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丰,孙利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870号原告胡守丰,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孙利民,男,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原告胡守丰诉被告孙利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没有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