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8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295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唐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审 判 长  韩玉杰审 判 员  张晓明代理审判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