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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春花与李生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花,李生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887号原告:赵春花,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南新区总寨镇元堡子村107,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生军,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南新区总寨镇元堡子村107,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春花与被告李生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赵春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春花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福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