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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荣才与安某某、安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才,安某某,安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才,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11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52岁(己死亡),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安文文,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某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才与被执行人安某某、安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朱荣才与被执行人安文文达成还款协议,由安文文一次性偿还给朱荣才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安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