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荣才与安某某、安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才,安某某,安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才,男,汉族,出生于1949年11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52岁(己死亡),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安文文,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安某某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荣才与被执行人安某某、安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朱荣才与被执行人安文文达成还款协议,由安文文一次性偿还给朱荣才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安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