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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敦财与高家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敦财,高家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6民初468号原告:张敦财,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高家平,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张敦财与被告高家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敦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家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敦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家平立即支付装修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家平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敦财为高家平装修位于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天然春大酒店房屋五间。2016年2月6日,房屋装修完工并交付后,经双方结算,高家平尚欠张敦财装修款28000元,高家平于当日向张敦财出具欠条1份,后高家平只支付4000元,余欠24000元一直未付。高家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家平为张敦财提供房屋装修服务。2016年2月6日,高家平向张敦财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装修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后高家平支付装修费用4000元,因余欠24000元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张敦财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张敦财为高家平提供装修服务,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张敦财提供装修服务后,高家平应及时支付装修费用。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敦财可随时主张,故本院对张敦财主张高家平给付装修费用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高家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高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敦财装修费用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高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安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