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林业局、程燕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林业局,程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9-2。负责人:卢灶辉,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卢俊松、杨磊,中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程燕霞,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林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林业局于2016年9月1日作出中林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程燕霞未办理相关林业行政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竹木结构建筑物,用于经营农庄餐厅。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1.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15401元;2.责令程燕霞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原状。市林业局于2016年9月1日向程燕霞送达了中林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燕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程燕霞逾期仍未履行。现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程燕霞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认为:市林业局作出中林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林业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林业局中林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