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贝贝、皮军生等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四腾,周国仪,许贝贝,皮军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2号原告柳四腾,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原告周国仪,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丽华(原告周国仪之妻),1968年8月12日出生。原告许贝贝,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原告许贝贝之母),1957年2月27日出生。原告皮军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明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杨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四腾、周国仪、许贝贝、皮军生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针对由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07085-1号住宅及商业金融用地项目,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给合景房地产公司核发了2009规(顺)复函字0027号《规划意见复函》。2012年2月7日,被告又对该项目重新核发了2012拨地010号《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通过这两份审批文件,被告批准了合景房地产公司的规划变更申请。上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所依据的2009规(顺)复函字0027号《规划意见复函》有效期为两年,到2011年9月30日已经失效,故被告核发该《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依据的是失效文件,其行为违法。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该项目以合法示人,却暗藏风险,且违法风险要由相关业主包括原告来承担,原告因此遭受了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道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于2016年9月26日通过被告官网上公布的《关于对顺义区马坡镇07085-1、2号住宅及商业金融用地项目规划调整及出让合同变更有关事宜的公示》才知道其违法性。故起诉,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核发的2012拨地010号《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庭审中辩称:1.被诉的《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与四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四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2.被诉的《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不是被告作出的,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合景房地产公司委托北京市顺义区规划测绘设计所所作的技术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经审理查明:本案涉诉的2012拨地010号《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系北京市顺义区规划测绘设计所于2012年2月7日制作并向合景房地产公司核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对建设用地进行钉桩。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本案中,原告起诉的2012拨地010号《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系北京市顺义区规划测绘设计所根据合景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作出的民事行为,并非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四腾、周国仪、许贝贝、皮军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颖审 判 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