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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广洪与李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洪,李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242号原告:于广洪,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胡冬初,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俊,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原告于广洪与被告李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广洪的委托代理人胡冬初到庭参加诉讼。���告李宝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广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宝俊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000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息合计7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李宝俊在于广洪处借款50,000元,双方当时约定月利3分(现于广洪按月利2分主张利息),有借据为证。借款后,于广洪多次向李宝俊索要借款,但其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李宝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于广洪持有借款人为李宝俊,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的借据,内容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2月30日,约定利率:(月息)3分”上述借款经于广洪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于广洪提交的借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宝俊向于广洪借款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宝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广洪现诉请按照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宝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于广洪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保全费7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李宝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风华审判员  吴 妍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