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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进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财,男,生于1953年5月13日,住千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38号。负责人:陈建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进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于2017年5月18日将执行标的12111.2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进财,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