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爱立诉被告陈立军、王长江、梁德起、梁振军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爱立,陈立军,王长江,梁德起,梁振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670号原告范爱立被告陈立军被告王长江被告梁德起被告梁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爱立诉被告陈立军、王长江、梁德起、梁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爱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英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傲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