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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武松与张会渠、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武松,张会渠,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异51号异议人(案外人):韩武松,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生,住洛阳市新安县。申请执行人:张会渠,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第三人(被执行人):董雅利,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第三人(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宁志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渠申请执行第三人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武松于2017年5月8日对本院查封第三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并评估、拍卖以上标的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武松称:2014年9月1日,其与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刘贤伟、董雅利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的附属物、建筑物及附属物内所有的设施出租给韩武松,因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欠韩武松150万元(含利息),故,欠款折抵租金,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从2019年9月1日后租金按每年30万元,按年交付。现在法院的评估拍卖行为将严重影响其经营活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请求法院暂缓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张会渠称,被执行人董雅利欠钱在先,洛阳市华彩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他们理应承担还款责任。韩武松主张其租赁洛阳市华彩涂料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纯粹是与被执行人串通,虚构事实,妄图逃避法院执行。请求法院严惩这种行为,加快执行我的执行申请。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称,韩武松租赁事实存在。本院查明:2015年8月7日,本院向作出(2015)洛执字第157-1号查封公告: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新国用(2014)第331号国有土地地面上所有厂房、办公楼等建筑设施。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涉及户权的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叁年(自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2017年5月8日,韩武松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2014年9月1日,其与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刘贤伟、董雅利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所有的附属物、建筑物及附属物内所有的设施出租给韩武松,因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欠韩武松150万元(含利息),故,欠款折抵租金,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从2019年9月1日后租金按每年30万元,按年交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2015年8月7日,本院已作出(2015)洛执字第157-1号查封公告,案外人韩武松及被执行人董雅利、洛阳华彩涂料有限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且法院将查封标的拍卖也并不影响韩武松的租赁权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武松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宁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李豫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