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学琼诉汪世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琼,汪世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22号原告:唐学琼,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维,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世兴,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附6号。负责人:邱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琼诉被告汪世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学琼于2017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学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唐学琼自行承担。审判员 白艳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