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成都箭佳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蒋某某,成都箭佳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93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蒋某某,女,汉族,1981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灵仙乡先进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被告成都箭佳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燕塘村。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成都箭佳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某某、成都箭佳锋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