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于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904号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7号。负责人:张哲伦,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男。被告:于岛,男。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于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岛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