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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莉申请执行赵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莉,赵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韩莉,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福源小区。被执行人赵忠义,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沿河湾镇韩塔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莉与被执行人赵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忠义于2017年5月18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