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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焦春敏申请执行武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春敏,武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焦春敏,女,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被执行人:武兴红,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春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