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成松犯盗窃罪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525刑更3号罪犯杨成松,绰号“杨老八”,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文盲,农民,四川叙永县人,现住四川省叙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古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05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罪犯杨成松在上诉期内,即2017年4月1日9时30分,古蔺看守所医生巡诊发现:杨成松右侧肢体活动障碍、左侧嘴角歪斜、无法正常对话,舌不能伸。古蔺县看守所立即送杨成松到古蔺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侧基底结节及半卵园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右侧肢体偏瘫。同日,本院为杨成松办理取保手续。罪犯杨成松身虽患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按照鉴定意见的建议,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确需保外就医。但杨成松在住院期间,具有不配合医院治疗的情况,且根据叙永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罪犯杨成松在当地具有偷盗行为和吸毒行为。本院通过对杨成松姐姐杨成英了解到:杨成松为吸食毒品让自己12岁的儿子带毒品供其吸食。杨成松系盗窃累犯。综上,本院认为罪犯杨成松病情较入院时已有好转,且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予以监外执行。罪犯杨成松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四川省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杨成松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成松的刑期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扣除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4月1日被先行羁押的78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