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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史宝新、王东升等与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新,王东升,徐红珍,刘天奇,李志强,刘雪雷,牟翠翠,张秋华,王凤梅,付晖,吴华英,张金华,李战胜,范国才,陈福军,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史宝新,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吴桥县。原告王东升,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吴桥县。原告徐红珍,女,汉族,1950年4月15日生,住吴桥县。原告刘天奇,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生,住吴桥县。原告李志强,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住吴桥县。原告刘雪雷,男,汉族,1978年6月5日生,住吴桥县。原告牟翠翠,女,汉族,1988年12月27日生,住吴桥县。原告张秋华,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住吴桥县。原告王凤梅,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原告付晖,女,汉族,1968年1月28日生,住吴桥县。原告吴华英,女,汉族,1963年3月7日生,住吴桥县。原告张金华,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住吴桥县。原告李战胜,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生,住吴桥县。原告范国才,男,汉族,1964年4月2日生,住吴桥县。原告陈福军,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吴桥县。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百祥园小区。负责人:赵凤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新、王东升、徐红珍、刘天奇、李志强、刘雪雷、牟翠翠、张秋华、王凤梅、付晖、吴华英、张金华、李战胜、范国才、陈福军诉被告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宝新、王东升、徐红珍、刘天奇、李志强、刘雪雷、牟翠翠、张秋华、王凤梅、付晖、吴华英、张金华、李战胜、范国才、陈福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玉恒审判员  张 辉审判员  孙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