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斯树友与谢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树友,谢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895号原告:斯树友,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杨波,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勇,男,44岁,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斯树友与被告谢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斯树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树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树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斯树友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芷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