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凤花与刘新生、韩艳君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花,刘新生,韩艳君,韩斌,安阳市玛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855号原告:赵凤花,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芳,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生,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韩艳君,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斌,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第三人:安阳市玛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舒憩园楼下。主要负责人:未丽丽。原告赵凤花与被告刘新生、韩艳君、韩斌、第三人安阳市玛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凤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新生、韩艳君、韩斌、第三人安阳市玛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花撤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赵凤花负担。审 判 长 崔 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红伟